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667號 原 告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琦陽 訴訟代理人 莊家財 被 告 張慧美(原名張文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柳寶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