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洪麗華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苡端即李麗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苡端即李麗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