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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上訴人
洪麗華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苡端即李麗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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