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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號

原告
安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新生
訴訟代理人
徐力恩
被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7日15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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