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薛吳雪
- 原告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朱國權即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3號原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華 被 告 朱國權即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15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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