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史靜芬、柯拔希、蔡明介、林申彬、許賓鄉
- 原告張百見
-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政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海英俊、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酌見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蔡文祥之繼承人、蔡義興、蔡義泰、蔡旻杰、蔡雨彤、史恩深之繼承人、史振忠、史靜芬、史餘芳、龍雲飛、龍湘芸、龍湘亭、龍陳文子、陳清雅、楊千、周勝鄰、范森雄之繼承人、朱志煌、陳秀玲、余孝先、陳建誠、林世釧、傅志忠、傅幼軒、黃學義、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曼華、梁錦泉、梁慶祥、梁胡對、王慧蓮、陳天任、吳聲隆、吳永昌、YU,CHOR WING WILSON、劉冠麟、莊淵棋、柯拔希、柯行天、柯妙論、柯妙比、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丁發之繼承人、蔡明顯、蔡明仁、蔡明介、蔡其軒、蔡誼甄、沈哲永、李翠馨、謝清江、謝明、林不愛、鄧幼妹、孫振耀、陳曼珠、金聯舫、吳佳穎、曾昭玲、張秉衡、許維夫、許心瑜、許心嚴、許心華、朱尚祖、陳冠州、王伯元、顧大為、陳恒真、劉錫麟、劉佳樹、蘇炎坤、劉深淵、楊邦彥、卓志哲、湯明哲、林進燈、劉炯朗、林申彬、林介中、李和琴、許瓊蓮、黃學偉、張方欣、林寬照、JACK QISHU、呂良鴻、余金龍、張立中、沈修平、劉中平、葉慶章、黃俊傑、林麗珍、陳宏守、游張松、蕭崇河、鍾斌賢、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賓鄉、許長源、葉月圓、汪慧娟、余景賢、呂清勳、陳志泰、方芳、方醇、黃香英、鄭紹沂、詹明華、吳崇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57號原 告 張百見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裕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謝深彥 被 告 謝源和 被 告 海英倫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張安妮 被 告 張麟德 被 告 柯陳招弟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柯維恩 被 告 柯慈恩 被 告 李黃秀美 被 告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被 告 王淑如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劉春條 被 告 陳永清 被 告 彭宗平 被 告 趙台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蔡文蔭 被 告 王淑玲 被 告 許祿寶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靜芬 被 告 酌見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被 告 蔡文祥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義興 被 告 蔡義泰 被 告 蔡旻杰 被 告 蔡雨彤 被 告 史恩深之繼承人 被 告 史振忠 被 告 史靜芬 被 告 史餘芳 被 告 龍雲飛 被 告 龍湘芸 被 告 龍湘亭 被 告 龍陳文子 被 告 陳清雅 被 告 楊千 被 告 周勝鄰 被 告 范森雄之繼承人 被 告 朱志煌 被 告 陳秀玲 被 告 余孝先 被 告 陳建誠 被 告 林世釧 被 告 傅志忠 被 告 傅幼軒 被 告 黃學義 被 告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被 告 徐曼華 被 告 梁錦泉 被 告 梁慶祥 被 告 梁胡對 被 告 王慧蓮 被 告 陳天任 被 告 吳聲隆 被 告 吳永昌 被 告 YU,CHOR WING WILSON 被 告 劉冠麟 被 告 莊淵棋 被 告 柯拔希 被 告 柯行天 被 告 柯妙論 被 告 柯妙比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被 告 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蔡丁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明顯 被 告 蔡明仁 被 告 蔡明介 被 告 蔡其軒 被 告 蔡誼甄 被 告 沈哲永 被 告 李翠馨 被 告 謝清江 被 告 謝明 被 告 林不愛 被 告 鄧幼妹 被 告 孫振耀 被 告 陳曼珠 被 告 金聯舫 被 告 吳佳穎 被 告 曾昭玲 被 告 張秉衡 被 告 許維夫 被 告 許心瑜 被 告 許心嚴 被 告 許心華 被 告 朱尚祖 被 告 陳冠州 被 告 王伯元 被 告 顧大為 被 告 陳恒真 被 告 劉錫麟 被 告 劉佳樹 被 告 蘇炎坤 被 告 劉深淵 被 告 楊邦彥 被 告 卓志哲 被 告 湯明哲 被 告 林進燈 被 告 劉炯朗 被 告 林申彬 被 告 林介中 被 告 李和琴 被 告 許瓊蓮 被 告 黃學偉 被 告 張方欣 被 告 林寬照 被 告 JACK QISHU 被 告 呂良鴻 被 告 余金龍 被 告 張立中 被 告 沈修平 被 告 劉中平 被 告 葉慶章 被 告 黃俊傑 被 告 林麗珍 被 告 陳宏守 被 告 游張松 被 告 蕭崇河 被 告 鍾斌賢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許賓鄉 被 告 許長源 被 告 葉月圓 被 告 汪慧娟 被 告 余景賢 被 告 呂清勳 被 告 陳志泰 被 告 方芳 被 告 方醇 被 告 黃香英 被 告 鄭紹沂 被 告 詹明華 被 告 吳崇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以106年度沙補字第1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17日送達原告向本院陳報之租用郵局專用信箱,有查詢國內郵件狀態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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