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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如係為原審被告上訴,應更正上訴人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並提出更正後上訴狀原本1份及繕本2份到院。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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