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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原審被告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如係為原審被告上訴,應更正上訴人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並提出更正後上訴狀原本1份及繕本2份到院。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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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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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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