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
-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如係為原審被告上訴,應更正上訴人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並提出更正後上訴狀原本1份及繕本2份到院。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
林明宗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如係為原審被告上訴,應更正上訴人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並提出更正後上訴狀原本1份及繕本2份到院。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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