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如係為原審被告上訴,應更正上訴人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並提出更正後上訴狀原本1份及繕本2份到院。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