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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1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04號

原告
丹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被告
柯秀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330元(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公告土地現值84,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點8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83分之114=96,3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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