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丹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坤洲
- 被告
- 柯秀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330元(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公告土地現值84,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點8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83分之114=96,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