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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曾懷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45號原 告 曾懷嫻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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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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