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46號
- 原告
- 曾懷嫻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被告陳素月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3號),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