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5號
原   告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城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