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5號原 告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城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