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邱政男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申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66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8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訴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