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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 當事人
    康志豪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簡字第5號原   告 康志豪 被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以 107年度沙補字第10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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