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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原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訴訟代理人
謝志皇
被告
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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