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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02號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訴訟代理人 謝志皇 被   告 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7 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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