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81號

履行調解內容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81號

上訴人
王譽霖
即原告
王藝臻
即原告
王薇媜
即原告
王顗淇
即原告
王秋閔
即原告
王盈亭
即原告
林宜蓉
被上訴人
詠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