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廖虹昭
- 原告景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0號原 告 景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虹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雪鈺間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28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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