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王譽霖
- 原告
- 王藝臻
- 原告
- 王薇媜
- 原告
- 王顗淇
- 原告
- 王秋閔
- 原告
- 王盈亭
- 原告
- 林宜蓉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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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