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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履行調解內容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原告
王譽霖
原告
王藝臻
原告
王薇媜
原告
王顗淇
原告
王秋閔
原告
王盈亭
原告
林宜蓉
被告
詠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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