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廖財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澄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19.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3900元,核算土地面積價值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