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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邱政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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