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政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 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