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政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 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66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8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訴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