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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邱政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66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8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訴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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