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4號原 告 王騰杰 被 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而被告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