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 原告
    王騰杰
  • 被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4號原   告 王騰杰 被   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而被告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