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康志豪 被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