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劉正金
- 被告
-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明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