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30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維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