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302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朱緒睿
- 被告
- 維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沙小字第3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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