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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吳錫銘

  •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維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30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維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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