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李添財
- 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凱文即奇隆五金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郭南宏 王聖緯 被 告 蔡凱文即奇隆五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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