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422號
- 原告
-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銘堯
- 被告
- 永陞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1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4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1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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