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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建簡字第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建簡字第5號

原告
碁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姮秀
被告
統合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義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因訴之擴張應補繳之裁判費新台幣220元,逾期未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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