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陳義承
- 原告李登昇
- 被告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李登昇 代 理 人 黃曉薇律師 相 對 人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本院107 年度沙補字第114號),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業具聲請人提出起訴狀1紙附卷可稽,本院復 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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