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救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李登昇
- 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相對人
-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本院107年度沙補字第114號),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具聲請人提出起訴狀1紙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