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王枝財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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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蔣秉詳
- 被上訴人
- 王銓成
王仲煌
王文生
王錦坤
謝王采婕
王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王枝財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並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因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