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周宗彥
- 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嚴妙儀與被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45號反 訴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原告嚴妙儀與被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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