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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 原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嚴妙儀與被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45號反 訴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原告嚴妙儀與被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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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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