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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 原告
    林柄宏
  • 被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81號原   告 林柄宏 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友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附表一編號3計息本金所載「1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附表一編號3計息本金所載「100萬元」之記載,與該判決理由所引據之支票票面金額不符,原判決誤將票面金額200萬元載為100萬元,因而發生顯然之錯誤,故應予更正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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