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張朝林
- 原告林柄宏
- 被告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81號原 告 林柄宏 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友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附表一編號3計息本金所載「1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附表一編號3計息本金所載「100萬元」之記載,與該判決理由所引據之支票票面金額不符,原判決誤將票面金額200萬元載為100萬元,因而發生顯然之錯誤,故應予更正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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