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王譽霖
- 即原告
- 王藝臻
- 即原告
- 王薇媜
- 即原告
- 王顗淇
- 即原告
- 王秋閔
- 即原告
- 王盈亭
- 即原告
- 林宜蓉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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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