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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2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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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枝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王金花於起訴前已死亡,請具狀就王金花部分撤回起訴,並追加其所有繼承人為被告。

二、說明原告起訴後取得應有部分8分之1,是受讓於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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