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47號原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被 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 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受被告詐欺撤銷與被告間就新型專利M000000號禮炮結構環保鞭炮機總代理合約,求為確認原告與被告 間於民國106年3月31日簽訂之上開合約書關係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核係因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訴訟,而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