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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 原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47號原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千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千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千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聲請調解時,自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即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當在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即為5,0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47,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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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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