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5號原 告 張聰敏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勝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 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 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萬元」核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其離職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原告為51年11月15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其計算自106年11月1日迄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按首揭規定,應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8,000,000元(計算式:150,000×12×10=18,00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0,4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85,2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