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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原   告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原   告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彬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春雄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265,584元(125,895+11,689+128,000=265,5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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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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