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
- 原告
-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均瑞
- 原告
-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彬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春雄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5,584元(125,895+11,689+128,000=265,5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