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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

原告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原告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彬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春雄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5,584元(125,895+11,689+128,000=265,5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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