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0號原 告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原 告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彬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春雄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265,584元(125,895+11,689+128,000=265,5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