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5號
- 原告
-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陽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