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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5號

原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訴訟代理人
謝志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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