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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訴字第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財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澄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19.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3900元,核算土地面積價值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