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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13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135號

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長恩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原告對訴外人郭英郎有新臺幣(下同)28,745元之債權,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郭英郎於被告之薪資,經本院核發薪資獎金移轉命令在案,詎被告均未將其按月所扣押訴外人郭英郎之1/3薪資獎金交付予原告,被告自民國107年5月迄今已逾9個月之薪資扣押款計11,787元未給付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扣押款等語。惟本件兩造間並未有合意管轄及契約履行地,被告之事務所在新北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69頁),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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