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

原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卿
被告
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