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
- 原告
-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卿
- 被告
- 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