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 反訴原告
- 潘家富
- 訴訟代理人
- 廖月娥
原告久申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家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潘家富提起反訴並追加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
於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8,8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反訴裁判費7,600元,
應再補繳反訴裁判費2,53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