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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反訴原告
潘家富
訴訟代理人
廖月娥

原告久申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家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潘家富提起反訴並追加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

於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8,8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反訴裁判費7,600元,

應再補繳反訴裁判費2,53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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