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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救字第9號

聲請人
武文大 (VU VAN THA)
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相對人
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連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 號、43年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訴訟(108年度沙勞簡字第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訴訟扶助在案。另依據聲請人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然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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