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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87號

原告
林翠雲
被告
上鴻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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