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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原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被告
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被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路0000號1樓、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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