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 原告
-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業
- 被告
- 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 被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路0000號1樓、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