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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上訴人
蕭裕展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9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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