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蕭裕展
- 被上訴人
- 中華民國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