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劉國賓
- 當事人林益弘、邵楚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41號原 告 林益弘 被 告 邵楚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先前投資鋒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鋒達公司)及鋒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鋒興公司),原告持有百分之15之股份,嗣後因鋒達公司、鋒興公司(下合稱系爭兩家公司)欲解散之際,兼括價值新臺幣(下同)651萬元之R.C.S系統設備(亦稱為高速發酵機系統設備,下稱系爭系統設備)等資產,理應拍賣後清償債權,惟被告將系爭系統設備搬走,並說要找新的金主來投資,但因當時會不會找到新的金主尚不確定,故兩造於民國92年6月2日簽立聲明書聲明承諾:「業含前已承諾給付新臺幣50萬元外。今經承諾允諾需再給付林益弘先生新臺幣15萬元做為賠償。(附註:即不論日後任何何種難以預料情況,有無出售於他人,壹年後均得依該聲明書履行承諾給付15萬元)」等語明確。系爭兩家公司嗣經解散後,系爭系統設備既未出售他人,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自應給付原告15萬元。為此,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及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108 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完全沒有看過聲明書,是我簽名的,印章也是我的,但是這張聲明書是偽造的,旁邊有貼的痕跡,我再求證。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92年6月2日有簽立聲明書(即系爭契約)約定:「(一)業含前已承諾給付新臺幣50萬元外。今經承諾允諾願再給付林益弘先生新臺幣15萬元做為賠償。(附註:即不論日後任何何種難以預料情況,有無出售於他人,壹年後均得依該聲明書屢(履之誤)行承諾允諾給付15萬元)(二)利息依法定利率計息。」等語,足認原告得於系爭契約簽立後1年屆滿(即93年6月2日)之翌日起,始得請求被告 給付前揭15萬元,堪以認定。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而查,綜核系爭契約之前揭內容,原告係自系爭契約簽立後一年屆滿(即93年6月2日)之翌日起,始得請求被告給付前揭15萬元,被告並非自93年6月3日起對原告負給付遲延責任,堪以認定。依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之前揭15萬元債權,應以本件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即原告聲請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被告始負遲延責任,則就前揭15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利息部分,被告應自其收受該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 108年6月22日(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卷附之被告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至原告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係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雖為原告一部敗訴判決,然原告僅係部分利息之請求敗訴,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及其餘利息部分,仍為原告勝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應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為適當,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勝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