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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01號

請求撤銷查封塗銷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01號

原告
弘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被告
王水源
被告
蔡王錦月(即蔡隨春之繼承人)
被告
蔡裕淵(即蔡隨春之繼承人)
被告
蔡裕東(即蔡隨春之繼承人)
被告
王蔡美珠(即蔡隨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查封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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