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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 原告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原   告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訴訟代理人 游世榮 原告與被告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 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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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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