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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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