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
- 原告
-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