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32號原 告 鋐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義 被 告 紀村田即保靈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5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95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玉堂